本文是学习GB-T 17263-2013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性能要求.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以下简称"灯")的分类和型号、技术要求、验收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220V, 频率为50 Hz, 额定功率为60 W
及以下,采用螺口式、卡口式、插
脚式灯头或相关标准规定的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
体的自镇流荧光灯
本标准的性能要求是对GB16844 的补充。
凡是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灯,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环境温度为-10℃~40℃之间的条
件下应能启动并正常工作。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06.1 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1部分:螺口式灯头
GB/T 1406.2 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2部分:插脚式灯头
GB/T 1406.5 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5部分:卡口式灯头
GB/T 1483.1 灯头、灯座检验量规 第1部分:螺口式灯头、灯座量规
GB/T 1483.2 灯头、灯座检验量规 第2部分:插脚式灯头、灯座量规
GB/T 1483.5 灯头、灯座检验量规 第5部分:卡口式灯头的量规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2900.65—2004 电工术语 照明
GB/T 10682—2010 双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
GB 1684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
GB/T 17262—2011 单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
GB17625.1—2003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 A)
GB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8595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T 19658 反射灯中心光束强度和光束角度的测量方法
GB/T 22907 灯具的光度测试和分布光度学
GB/T 23113 荧光灯汞含量的测定方法
GB/T 26178—2010 光通量的测量方法
CIE 69 照度计和亮度计性能的表征方法
CIE 179:2007 测量光色的三刺激色度计特性表示方法
GB/T 2900.65—200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263—2013
3.1
自镇流荧光灯 self-ballasted lamp
含有灯头、镇流器和灯管,并使之为一体的荧光灯,这种灯在不损坏其结构时是不可拆卸的。
3.2
功率因数 power factor
灯的有功功率与电源电压(有效值)和电源电流(有效值)的乘积之比。
3.3
型号 type
不考虑灯头的影响,具有相同的光度和电气特性的灯。
3.4
额定值(灯的) rating(of a lamp)
灯的一组工作条件和额定参数值,用来表示灯的特性和标志。
[GB/T 2900.65—2004,845-07-58]
3.5
初始值 initial values
灯老炼100 h 后测得的启动特性、电气特性、光度特性、颜色特性参数值。
3.6
启动时间 starting time
灯在规定的温度下,接通电源直到灯完全启动并维持燃点所需的时间。
3.7
上升时间 run-up time
灯接通电源后,光输出达到其稳定光输出的60%时所需的时间。
3.8
稳定时间 stabilization time
灯接通电源后至灯的光电特性稳定时所需的时间。
3.9
颜色特性 color
灯实际颜色称为色表,灯的颜色特性是通过色(品)坐标、相关色温(CCT)、
显色指数(CRI) 描述的。
a) 色(品)坐标:
一组三色刺激值中的每一个值与他们的总和之比。用x、y;u、v 表示。 [GB/T
2900.65—2004,845-03-33]
b)
相关色温:在相同的视亮度和规定的观测条件下,普朗克辐射体辐射的知觉色与给定色刺激
的知觉色最接近相似时,普朗克辐射体的温度,即为该色刺激的相关色温。用Tcp
表示,单位 为开尔文(K)。
[GB/T 2900.65—2004,845-03-50]
c)
显色指数:物体在某一光源下所呈现的心理物理色与其在基准照明体下所呈现的心理物理一
致的程度的度量。用Ra
表示平均显色指数(一组8块指定的试验色样的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
值)。
[GB/T 2900.65—2004,845-02-61]
3.10
光效 lumens efficiency
灯(包括带罩灯、反射灯)发出的光通量与其消耗功率之比。单位为流明每瓦(lm/W)。
GB/T 17263—2013
3.11
光束角 beam angle
在通过光束轴线的平面上的两条给定直线之间的夹角,这两条直线分别通过灯的正面中心和发光
强度为中心光强50%的发光点。
3.12
光通维持率 lumen maintenance
在规定条件下燃点,在寿命期间内一特定时间灯的光通量与该灯的初始光通量之比,以百分数
表示。
3.13
失效 failure
灯不能正常燃点或不能持续燃点,或其光通维持率低于某一规定值。
3.14
早期失效 early failure
灯在燃点至规定的时间之前失效为早期失效。
3.15
寿命(灯的) life(of a lamp)
单只灯工作到失效时,或根据标准规定认为其已失效时的总累计时间。
注:灯寿命通常用小时表示。
[GB/T 2900.65—2004,845-07-61]
3.16
中值寿命 median life
在批量为 n
的寿命试验灯中,按灯的失效的顺序,第50%的灯的寿命为该批灯的中值寿命。
n≥10。
3.17
型式试验 type test
为检验某一特定产品设计的合格性,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所做的一项或多项试验。
3.18
型式试验样品 type test sample
由制造商或销售商提供的,用于型式试验的一只或几只相似的样品。
a)
按放电管形状和数量分类,例如,双管、四管、多管、螺旋型等,其型式详见
GB/T 17262—2011
附录 H 的规定;
b) 按放电管管径分类,例如,用中12、φ9、φ6表示或 T4、T3、T2 表示;
c) 按是否带罩分类,分为裸灯和带罩灯(包括反射灯)。
灯的型号编写规则如下。
GB/T 17263—2013
style="width:11.54654in;height:4.78016in" />YPZ
带罩灯(用Z 表示),反射灯(用F 表示), 可以用后缀形式表述附加信息。
—灯的色调(用字母例如 RR 或色温值表示)
— —灯的管径(如用T3 表示)
— —灯的结构型式(如用3U 表示)
— —灯的额定电压(如用220 V 表示)、额定功率(如用
13 W 表示)、额定频率(如用50 Hz 表示)、工作电
流(如用0.06 A 或60 mA 表示)
——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示 例:220V13W50Hz0.06A3U④9
型日光色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的型号为:YPZ 220 V13 W 50 Hz 0.06A-3U/
T3 · RR。
注1: 型号中第三部分螺旋型灯的结构用S
表示。第六部分适用于带罩灯或反射灯,裸灯可省略。
注2: 灯的工作电流和管径为选标内容。
应符合GB 16844 的要求。
灯的标志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应清晰牢固。
制造商应按照表1的要求在规定的位置标出相关信息(作为 GB16844
强制性标志的补充)。
表 1 标志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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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7263—2013
表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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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在包装上声称灯的光通量相当于某功率的白炽灯,此等效功率(1W
的整数)应依据灯的
额定光通量按表2来决定。当光通量不正好是表2所列出数值时,等效功率从相邻的两个数值用线性
内插法计算。
表 2 标称灯与白炽灯等值的最小光通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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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应通过以下三项内容的检验:
a)
标志的正确性:检查样品、包装、合格证及说明书的标识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目视法检查内容是否完整无缺漏项。型号中的参数标志视为有效。
b) 标志的清晰度:目视检查标志是否清晰可辨识,清晰度用目视法检查。
c) 标志的牢固度:采用擦拭试验方法检查样品标志的牢固度。
用蘸水的湿布轻轻擦拭标志15 s 后,水渍干后再用蘸有己烷的布擦拭15
s;擦拭后,标志仍应
清晰可辨。
灯应有独立包装,每个包装应有合格证或合格印章,然后再用包装箱集装。
包装箱上应标有箱内灯的数量。
GB/T 17263—2013
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盖有合格印章。
包装应安全可靠
灯的外形尺寸如图1所示,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style="width:1.85999in;height:4.0799in" />
a) 管型灯
说明:
style="width:1.79989in;height:3.98002in" />
b) 螺旋型灯
style="width:3.46668in;height:3.34664in" />
c) 反射灯
style="width:2.74657in;height:4.05328in" />
d) 带罩灯
C:表示灯的最大长度(从灯头底部到灯管或灯罩的顶部的距离),单位为毫米(mm);
D: 表示灯的最大直径(灯管或灯罩或塑料件的外径的最大值),单位为毫米(mm)。
图 1 灯的外形尺寸示意图
所用灯头应分别符合 GB 1406.1、GB 1406.2、GB 1406.5 或相关标准的要求。
灯头使用GB/T 1483.1、GB/T 1483.2、GB/T
1483.5或相关标准规定的量规进行检验。
a) 常温启动
灯在常温25℃±1℃和92%额定电压下,其启动时间应不超过2 s,按附录B
的规定检验其合
格性。
b) 低温启动
灯在一10℃和92%额定电压下,其启动时间应不超过10
s。制造商宣称启动温度(宣称温度
应比-10℃更低)和时间的灯,应在92%额定电压下,宣称的最低温度和启动时间内启动。
按附录 B 的规定检验其合格性。
使用液汞的灯的上升时间应不超过40
s,制造商应在产品包装或数据表上说明。使用非液汞的灯
的上升时间应不超过120 s。
按附录 C 的规定检验其合格性。
灯的稳定时间应不超过30 min,按附录A 的规定检验其合格性。
注:稳定时间为不考核项目。
GB/T 17263—2013
灯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的偏差应不超过5%+0.5
W
(10 W 以下)和10%(10 W 或以上)。按附录 A 的规定检验其合格性。
灯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实际功率因数应不比制造商的标称值低0.05。
高功率因数灯标称值应不低于0.90,低功率因数灯标称值应不低于0.55。
按附录 A 的规定检验其合格性。
灯的光通量可由制造商标称,光通量的平均值应不低于标称值,个别灯应不低于标称值的90%。
如果宣称等同于某一规格的白炽灯,其标称光通量应不低于5.2.1中表2及相关内容的规定。
裸灯的光效应不低于表3的规定。
带罩灯的光效应不低于表3的规定值的85%;其中反射灯的光效应不低于表3的规定值的70%。
按附录D 的规定检验其合格性。
表 3 灯的初始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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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宣称了灯的光强分布、光束光通量、光束角的灯,则按照 GB/T 19658
的要求进行测量。中心光
强(或峰值光强)、光束角的测量值应在宣称值的±15%以内。
按GB/T 19658 的规定检验其合格性。
灯的颜色特性应符合表4的规定。
按附录 A 的规定检验其合格性。
GB/T 17263—2013
表 4 灯的颜色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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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的要求制造非标准颜色的灯,但应同时给出非标准颜色色坐标的目标值,且其容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
管径大于T2 的裸灯的额定中值寿命应不低于10000 h。
管径为 T2 的螺旋形裸灯的额定中值寿命应不低于8000 h。
带罩灯(包括反射灯)的额定中值寿命应不低于6000 h。
在30%额定寿命之前失效的灯的数量应不超过20%。
在60%额定寿命之前失效的灯的数量应不超过30%。
10只灯的样本量在100 h 前失效的灯的数量应不超过2只。
当灯燃点到指定时间(包括老炼时间)时,按附录 D
规定的方法测量其光通量,并计算光通维持率。
灯的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表5的规定。
按附录 D 规定方法进行试验。
表 5 灯的光通维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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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预热启动的灯,应能承受等于额定寿命小时数的开关次数的试验,其中额定寿命低于10000
h
GB/T 17263—2013
的灯,应能承受10000次的试验。
对于非预热启动的灯,如果不能承受等于额定寿命小时数的开关次数的试验,应在产品包装或数据
表上标注"不适用于频繁开关"。
按附录 E 规定方法进行试验。
5.10.1 灯电源电流谐波含量限值
灯按 GB17625.1—2003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并应能满足该标准对电源电流谐波含量的限值
要求。
5.10.2 灯的电磁骚扰限值
灯按 GB17743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并应能满足该标准对无线电电磁骚扰的限值的要求。
5.10.3 灯的抗扰度要求
灯按GB/T
1859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并应能满足该标准对无线电电磁抗骚扰特性的要求。
灯的紫外辐射功率不超过2 mW/klm, 反射灯不超过2 mW/(m²klx)。
灯的放电管中的含汞量要求分三个等级,见表6。含汞量按 GB/T 23113
的规定进行试验。
表 6 灯的含汞量 单位为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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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W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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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W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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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检验灯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制造商应对生产的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的灯应从每班生产的同一型号灯中均匀地抽取。出厂检验按照GB/T
2828.1 执行,其试
验项目、抽样方案、检查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按表7规定。
GB/T 17263—2013
表 7 出厂检验项目的分组、抽样方案、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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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检验的灯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灯中均匀地抽取,除寿命项目外,每半年不少于1次。每当停止
生产半年以上,或当灯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变更或可能影响灯的性能时,都应进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按GB/T2829 的判别水平 I
的一次抽样方案执行,其试验项目、不合格质量水平、抽样数
量和不合格判定数组按表8规定进行。表中样本大小和判定数组仅供参考,制造商可以根据批量比例
按 GB/T 2829 规定的判别水平 I 的一次正常抽样自行选择。
型式检验不合格,则应停止生产和验收,直至新的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和验收。
表 8
型式检验的试验项目、不合格质量水平、抽检数量和判定数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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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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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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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 (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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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产品认证或质量监督检查的型式检验评定,为了检验灯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型式检验样品
应在生产或流通领域的合格样品中抽取进行检验。每项检测所需的最小样品数量见表9的规定。合格
判定条件:采用测量平均值与规定值考核与个别值的考核相结合进行判定,个别值允许的范围在"合格
条件"中说明,个别值允许出现的个数见"判定数组"。
表 9 检测样品数量和合格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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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7263—2013
表 9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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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7263—2013
(规范性附录)
光度和电气特性的一般测量条件及检测设备要求
A.1 灯特性的测量方法
试验前应检查所有样本的外观,如有要求,应在光度测试前清洁所有样本。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试验均应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a)
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25±1)℃,相对湿度最大为65%,无对流风的环境下进行。如果制造商
宣称灯在更为苛刻的环境下工作,则在这种环境下也应进行试验。空气流动应符合
GB/T 22907
的规定。灯在进行老炼、寿命试验和开关次数试验时,试验室环境温度应为15℃
~40℃范围之间,实验室允许通风,但应将振动和碰撞降至最低。
b)
试验应采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若额定电压为一个范围,灯的老炼和检测应采用该电压范
围平均电压。对于采用复合电压的灯,例如适用于110V 和230V
电压工作的灯,灯的老炼和
检测应在高电压下进行。如高电压是一个范围,则采用该高电压范围的中值进行试验。
c)
灯进行老炼和光通维持率试验时,试验电压的允差应在2%之内。灯在稳定期间的电压允差
应在±0.5%之内。测量过程中,电源电压和频率允差均应在±0.1%之内。电源电压的总谐
波含量应不超过基波的3%。总的谐波量是单次谐波有效值的和,以基波为100%。
注:参见GB17625.1—2003 附录 A 中 A.2。
d)
除制造商另有说明之外,灯进行所有试验,包括光通维持率试验,均应在无对流风条件下灯头
垂直朝上燃点。如果制造商宣称灯仅适用于某特定方向燃点,则灯在进行所有试验时应按照
制造商宣称要求安装。
A.2 灯的稳定
测量应在灯达到稳定时间之后进行。
注:在运输与一般操作(如灯的翻转)过程中,灯中剩余的汞可能以微粒形式分布在放电管内。当所有剩余的汞都
汇集在放电管的最冷端时,则达到了适当调节。经验表明上述汇集过程初始可能需要16
h,一旦经过调整期,
该灯即可进行测试。
灯进行调整和预热时可以在相对试验位置较远的位置上进行。当将灯移置试验位置上时,如果灯
一直保持相同方向,没有发生振动和碰撞,也没有触摸灯的发热的玻璃部分(触摸会产生寄生的冷点),
灯在试验位置稳定15 min~60 min。
为避免灯的发热的玻璃部分温度下降,在将灯移动到试验位置上
时应使用隔热手套或类似操作方法。电源切断的时间应尽可能短。如果不同于表
A.1 中的数值,则应
遵守制造商规定的相关规定。
应在达到稳定之后开始测量。在最小稳定时间(表 A.1)的最后15 min
期间,光输出的测量应每分
钟进行一次。当光输出读数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差异小于1%时即达到稳定。如果未达到稳定,延
长观察时间,直至连续15次读数达到上述要求。如果不能在30 min
内达到要求,则应在测量结果中说
明实际的波动。
GB/T 17263—2013
表 A.1 调整时间、关闭时间和稳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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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灯老炼和寿命试验
除另有说明外,灯应在老炼台上进行规定时间的燃点。
灯进行老炼和寿命试验应重复进行开关,周期为开2 h45
老炼时间及寿命时间只计算灯燃点状态的时间。
A.4 电气测量
应对电压、电流、功率和功率因数进行测量。
待试灯应经100 h 老炼。
灯的电压或电流的测量应使用真有效值响应仪器。
功率和功率因数的测量应使用适当的功率计或功率分析仪,仪器不确定度小于或等于测量值的
0.5%。功率测量仪器应能读出一个或多个周期的平均值,带宽大于50 kHz,
并且能够测量峰值因数为3
的波形和低至0.3的功率因数。
A.5 光通量测量
光通量可采用4种光学设备进行测量。
A.5.1 测试用测量设备
所有的仪器要经过校准,保证测量能够满足国家标准。
A.5.2 积分球
测试时应采用下述尺寸积分球:
— 如灯的最大尺寸≥300 mm, 积分球直径应至少为2.0 m;
— — 如灯的最大尺寸\<300 mm, 积分球直径应至少为灯最大尺寸的6倍。
积分球内部应按照 GB/T 26178—2010
的6.5.2要求涂上无光谱选择性的漫反射涂料。
积分球的内部布置和结构应符合 GB/T 26178—2010 的6.5.3要求。
A.5.3 测角光度计(分布光度计)
光度计的设计应保证受试灯能够按照光度计的光轴正确安置。光度计还应能够检测安置在试验位
置上的灯的发光强度和必要的角度调整。在任何情况下,安装设备都不能影响灯发射出来的光线。
光度计孔与灯的距离至少应为被测灯最大尺寸的6倍。
角度应在±1°内能重复调整。
GB/T 17263—2013
测量光通量时,应使用符合CIE69 规定的具有下述特征的传感器来检测:
a) 光度计探头的相对光谱响应度与V(λ)的误差:f′\<3%;
b) UV 响应:u\<0.2%;
c) IR 响应:r\<0.2%;
d) 线性误差:f₃ \<0.2%;
e)
余弦修正:光度计探头的角度反应应在光度计探头的测量角度范围设计值的余弦函数的1%
以内。
A.5.4 光谱仪(光谱辐射计)
应使用光谱仪(带有积分球和测角光度计)测量光通量和颜色。
光谱仪波长范围的波长不确定度在可见光谱(380 nm~780 nm)范围内应优于0.5
nm(95% 可 信
度),波长可重复性达到0.1 nm, 杂散光小于10-4。
A.5.5 色度计
可使用三刺激色度计测量光通量和颜色。
注:CIE179:2007测量光色的三刺激色度计特性表示方法,推荐采用f:。
测量光通量时,所使用仪器应具有下述特性:
对于X、Y、Z通道,f¹\<3%。
A.6 时间和周期测量
测量时间的设备应能够测定下列结果:
启动时间:±0.1 s;
上升时间:±3 s;
寿命:±100 h;
光通维持率:±100 h;
老炼:±5 h;
开关周期时间:±3 s;
开关次数周期:士50周期。
style="width:0.53997in;height:0.53328in" />class="anchor">GB/T 17263—2013
(规范性附录)
启动时间试验
B.1 总则
启动时间试验的灯应经过100 h 老炼。
对于常温的启动试验,试验前灯应存放在22℃~27℃的环境温度至少22
h,并安置在环境温度为
(25±1)℃的试验位置上至少2 h。
对于低温启动试验,试验温度是制造商给出的额定最小启动温度,如果没有给出额定最小启动温
度,试验温度应为-10℃。试验之前,灯应在接近试验温度条件下放置至少20
h,另外,还要在准备试
验的位置上,在试验温度±1℃条件下放置至少4 h。
灯应在暗室或内部黑色试验箱中放置和试验。
样品数量和合格条件见表9。
对于启动时间试验,推荐使用A.5.2
所述的积分球方法,因为在启动阶段灯的光照是不均衡的。
B.2 试验条件
启动试验的试验电压应为灯的额定电压的92%,波形应为纯正弦波。如果灯的额定电压是一个电
压范围,那么试验电压为该电压范围最小值的92%,见附录 A 的说明。
图 B.1 是典型的试验装置和设备。也可使用微微安培计来存储传感器测量值。
style="width:8.61389in;height:5.89514in" />style="width:0.21564in;height:0.46559in" />
图 B.1 启动时间试验的典型装置
GB/T 17263—2013
B.3 试验程序
对于常温启动试验,试验设备应按照图 B.1进行连接:
a) 检测设备和测量仪器应处于灯的试验能立即开始的状态;
b) 接通灯的电源,按要求触发设备;
c)
试验应直到灯完全启动并保持燃点为止。如果经过适当的时间后,灯仍不能启动,则停止
试验;
d) 随时记录光输出、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 对于低温启动试验:
a) 受试灯安放在暗室或内部黑色试验箱中;
b) 打开灯,用计时装置记录灯完全启动并保持燃点所需的时间;
c) 灯在规定温度下启动的性能应通过目测或其他方法确认;
d) 如果灯在10 s 时间内不能启动,则终止试验。
B.4 计 算
启动时间的确定是指从试验开始到灯完全完成启动程序(灯完全启动并保持燃点)。灯完全完成启
动程序通过光输出信号包络第一个稳定时期的前沿来观察。
GB/T 17263—2013
(规范性附录)
上升时间试验
C.1 总则
上升时间试验的灯应经过100 h 老炼。
试验前灯应存放在22℃~27℃的环境温度至少22
h,并安置在环境温度为25℃±1℃的试验位
置上至少2 h。
样品数量和合格条件见表9。
对于上升时间试验,推荐使用A.5.2 所述的积分球方法。
C.2 试验条件
上升时间试验的试验电压应等于附录 A 中规定的灯的额定电压。
图 C.1 是典型的试验装置和设备。
style="width:9.84722in;height:4.95347in" />
图 C.1 上升时间试验的典型装置
C.3 试验程序
试验设备连接的举例在图C.1 中给出:
a) 检测设备和测量仪器应处于灯的试验能立即开始的状态;
b) 接通灯的电源,按要求触发设备;
c) 试验应直到灯完全启动并保持燃点为止。稳定光输出的定义见 A.2;
d) 随时记录光输出、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
GB/T 17263—2013
C.4 计算
从试验数据中确定:
a) 从试验开始到灯达到初始光输出的某个固定百分比(用附录 D
的方法测量)所用的时间。百
分比可由制造商宣称(例如稳定光输出的60%)确定;
b) 另外,制造商宣称可能要求计算固定时间(例如1 min)
后达到初始光输出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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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附录)
初始光通量、光效和光通维持率的测量
D.1 总 则
光通量的测量应在经过100 h 老炼的灯上进行。
D.2 试验条件
光通量可采用四种光学仪器测量,见附录 A.5。 除反射灯之外的灯,推荐使用
A.5.2 所述积分球方
法。对于反射灯,推荐使用A.5.3 所述分布光度计的方法。
所有测量方法均应采用图 D.1 所示的电路。
style="width:9.69331in;height:2.98012in" />
图 D.1 光通量的测量
D.2.1 方法 A1 (积分球测量:使用球形分光辐射度计)和方法
A2 (积分球测量:使用球形光度计)
将灯按照 A.5.2(积分球)要求安装。
D.2.2 方法 B: 测角光度计(分布光度计)
将灯按照 A.5.3(测角光度计)要求安装。
被测灯的光中心(灯电弧中心),也就是放电灯管的发光区中心应放置在分布光度计的中心。
灯在测量期间不应移动。例如,灯在进行测量期间固定安置,灯旋转到下一个γ平面期间垂直
C
平面仅轻微移动,推荐采用CIE 的 C 型测角光度计。
D.3 试验程序
D.3.1 总 则
对于所有试验方法,灯应达到 A.2 规定的稳定条件。
在灯达到稳定状态后立即开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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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2 方 法 A1 (积分球测量:光谱光度法)和方法 A2 (积分球测量:积分法)
a) 将灯按规定位置安置在积分球内,然后打开测量设备和灯的开关;
b) 按 照 A.1 要求保持灯周围的温度;
c) 灯稳定之后,按照D.4.1 或 D.4.2
(取决于使用的计算方法)测量所有规定的参数并做记录。
D.3.3 方 法 B: 测角光度计(分布光度计)
D.3.3.1 测量用的角度和面
垂直面的角度从最低点(0°)到最高点(180°)。垂直角的间隔不超过10°。
至少记录36个垂直半面的读数。也就是说水平角的间隔不超过10°。从上往下看灯时,水平角按
逆时针方向排列。
D.3.3.2 杂散光测量
应测量分布光度计工作时的杂散光,并从原始试验数据中扣除。
D.3.3.3 数据处理
所有的数据都要记录,包括:
— — 说明灯的光中心和初始位置与分布光度计相对应的示意图。
— — 检测距离(即从分布光度计中心到探测器的光程距离)。
— 灯和杂散光的全部读数。
D.4 计 算
D.4.1 方 法 A1: 积分球测量:光谱光度法
注:采用总光谱辐射通量标准的球形分光辐射度计系统的校正方法的信息,可通过国家实验室获得。
光 通 量(lm) 可以从总的光谱辐射通量(绝对量)获得。被测光源的光通量用 F,
表示,计算公式
如 下 :
style="width:3.13329in;height:0.60676in" />
式 中 :
V(λ)— 光谱光视效率;
Km — 最大光谱光视效能,683 lm/W;
F 、(λ)—— 被测光源的总光谱辐射通量,以波长函数表示。
D.4.2 方 法 A2: 积分球测量:积分法
光通量通过下述公式计算:
style="width:2.94009in;height:0.70664in" />
式 中 :
F,— 被测光源的光通量;
F 、— 标准光源的光通量;
I.— 被测光源的光电流;
I 、- 标准光源的光电流。
GB/T 17263—2013
如果被测光源的光谱能量分布和标准光源不同,应按下列公式进行颜色修正:
style="width:5.41337in;height:1.23332in" />
style="width:3.00003in;height:0.72006in" />
式中:
K — 颜色修正系数;
P,(λ) 、P 、(λ) 分别表示被测光源和标准光源相对的光谱能量分布;
V(λ)——光谱光视效率;
p'(λ)— 球壁的光谱反射;
t(λ)—— 积分球窗玻璃的光谱透射率;
S(λ)—— 探测器的相对光谱灵敏度。
如果被测灯和标准光源的尺寸和形状不相同,应按下述公式进行吸收修正:
α=吸收修正系数
style="width:1.68661in;height:0.6732in" />
式中:
AUX
基准灯——实测的辅助灯光通量,基准灯安置在积分球内试验灯座上,没有点亮;
AUX
试灯——实测的辅助灯光通量,测试灯安置在积分球内试验灯座上,没有点亮。
D.4.3 方法 B: 测角光度计(分布光度计)
杂散光数据应当从原始的检测读数中扣除。光通量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style="width:3.57996in;height:0.62656in" />
式中:
F. - 受试灯的光通量;
E(θ,φ)——水平角φ和垂直角θ点的照度值;
φ — 水 平 角 ;
R 测试距离。
D.5 初始光效试验
D.5. 1 试验程序
试验应在经过100 h 老炼的灯上进行。
在测量初始光通量的过程中,同时测量灯的功率并记录数据。如果光通量在延续较长时间内测量,
应记录多个灯的功率读数,并计算平均值。
初始光通量和初始灯功率应在同一只灯上进行检测。
D.5.2 计算
在计算光通量之后,用下列公式计算初始光效:
光通量/灯功率单位:l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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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光通维持率试验
经过初始光效测试的灯或新灯应在 A.3
规定的相同的条件下进行规定时间的老炼。
应在灯工作100 h 后测量光通量。
应记录所有测量的光通量、计算的光通维持率和计算的光效值。如果3只或以上的灯失效,则终止
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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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附录)
开关试验
试验前灯应至少老炼2 h。
注:如果有备份的经过老炼100 h 的灯,也可以用于此项试验。
试验条件和设备应符合寿命试验中的规定。开关试验采用的开关周期应为3 min
关,1 min 开。
试验应一直进行到达到额定开关周期次数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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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附录)
寿命试验
寿命试验样品应是新灯或是经过最长100 h 老炼过的灯。
灯应按照 A.3 灯老炼和寿命试验规定的开关周期进行燃点。
每个灯的工作时间都应记录,直至灯失效,即灯不能启动燃点,或灯不能持续燃点或光输出低于其
额定值近50%。灯不能启动燃点通过目测确定。
记录的工作时间应只包括测试周期中灯点亮的时间。工作时间包括初始的老炼时间。
试验一直进行到达到额定寿命或半数以上样品灯失效,不论哪种情况先出现,试验即可终止。
更多内容 可以 GB-T 17263-2013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性能要求. 进一步学习